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 尽管我认为,高层级的法律信仰并非良法的信仰,但是要培育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必须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制定(对立法者的要求),并且得到良好的执行(对执法者的要求),法律成为给以民众公平、安全和归属感的善良之法,或者简单的说,通过法律能够实现正义,这是培育普通公众对于法律的感情,乃至信仰法律所必不可少的前提。
民生工程实际上是全体公民应共同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行政机关同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也容易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更为困难,而且国家法律的绝大多数都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执行。
各人有各人的道德观念,它也不能象法律那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拿道德作为判断各种纠纷和行为何者合法、何者非法。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等)和法制的民主化(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环节要民主)。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三个基础上:一是政治基础,即民主政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2004年,国务院做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内容全面,并争取十年内实现这一目标。二是在立法中如何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如何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与利益平衡,也是重要课题。
毛主席说过: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他强调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坚持法律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对司法机关,执政党要领导、各级人大要监督,但也不能干涉。这一文件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的同时,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所规定与实行的这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一个同现在全国人大9个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大体相当、最后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它不会影响与妨碍党依法执政,只会提高执政党在国内与副际的声望和地位。实践证明,只要法治理念加强了,很多问题并不难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就是例证。
这是中国宪法制度一大缺失,是未来提高宪法权威、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所在。他在回答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提问时曾说,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党中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慎研究实施宪法监督的步骤和时间表。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如果有人提出,党的领导地位不合宪,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监督机关回答说:合宪。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树立宪法权威。
那时候,彭真同志采取措施,避免了学术对政治的不适当干预,保证了国家立法活动的依法进行。但是,对在我国国情下如何开展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所进行的针对性研究,特别是对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带来的各种结果影响的研究,很不充分。这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问题。目前,我们没有制定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事项,基本依靠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依靠各级党的宣传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具体领导。
现在的这个表述,是彭真针对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和当时的社会思想舆论,非常艺术地亲笔写下的,显然回避了起初把党的领导写成一种硬性主张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党出现个别违宪情况,甚至偶尔出现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严重违宪情况,也仍然会得到人民拥护,无损于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
答案是,宪法监督首先要监督的是长期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需要承认,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确没有完全用起来,但是,三十多年来,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并非没有履行过宪法监督的职权。
长期以来,我们似乎形成了一种固有的认识或者观念习惯,即:党的最高机关及其领导人、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是不会违宪的,即使出现了个别违宪的情况,社会上也是为尊者讳,媒体通常不予报道。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领域,一直以来就存在以学术影响政治的强烈倾向。虽然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但如果搞宪法监督,我们再强调军队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很可能就会有别有用心的人,以宪法的上述规定为由,对军队的性质问题提起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要求。第三,国家的党政最高层勇于和敢于面对宪法监督,不仅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也十分有利于树立自身的权威,对全社会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意义,更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如果搞宪法监督,有人很可能就会进行政党方面的结社,进而主张实行多党制,并同时对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提出违宪审查要求。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更是提出,"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并反复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按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这是继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之后,党的中央全会又以旗帜鲜明、任务紧迫的姿态,向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的加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号召。而法学又是一个天然和政治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科学。
从人类政党政治和法治发展的规律来看,对于领导党和执政党而言,宪法和法律只是一个对该党的最低要求,是一个底线。这的确是一种不能回避的风险所在。
学术舆论对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讨论,基本限于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呼吁加强宪法监督。80年代中期,曾有法学专家利用舆论干预党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先例。
但也要看到,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这实际是向我们提出一个要不要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以及要什么样的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为此,《决定》确立了了四个办法,一是健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委领导人个人,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地位,就是由此而来、由来已久的。
中央进行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这样的重大决策时,妥善处理学术舆论与政治的关系,对于保证最终决策的稳健正确,至关重要。这个信号发出后,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对于产生这种疑问困惑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斥之为政治上的糊涂或者别有用心,而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要明确予以回答。宪法监督制度几十年来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关键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到位。
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的表述,分为两个内容:一是,从历史的角度,叙述中国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取得的。在国家政权机关彼此之间,它直接涉及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不能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由它产生的各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一旦实施监督,可能出现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结果。
我国的军队是党指挥枪,而不是枪指挥党,这是正确理解军队性质的大是大非的问题。无论如何,对这种强烈的社会关切,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个表述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立的。
加强宪法监督是一项紧迫任务,但又难以一蹴而就,我们要用理性务实的态度看待宪法监督的进程。由上述可见,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必然对我们党不断改善自身的组织领导制度和思想领导制度提出新要求,对各级党的组织如何切实有效地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领导,如何科学适当地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人权,如何落实四中全会《决定》中"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关键原因是,充分实施宪法监督的条件还不具备,或者至少不完全具备。那就是,党必须通过自己的先进性,得到全体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强调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不同的方式开展过一定数量的宪法监督,甚至进行过一些重要的宪法监督,只不过这些监督没有完全被公开报道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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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中国实行公法变革,特别是在增强行政科学化、专业化时,千万不要忽视行政的民主化,不要忘记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根、执政之本。
前30年的头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健康的,中间的10年是处于停泄不前的状态,后10年则是那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浩劫。
这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在任何社会里,影响法律权威的主要障碍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习惯按法律办事,他们总是不喜欢用法律来束缚自己的手脚,这有人性与权力具有脆弱性和容易异化的深刻根源。
一方面,要将军人对军事法现象的信仰转变成服从依法管理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良好的军事管理秩序。